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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加快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重点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循环型产业链和共生产业模式。加快建设以城市社区和乡村分类回收站点为基地、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强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固废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继续抓好“限塑”工作,全面治理“白色污染”。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综合治理,促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 2.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到2015年,建成25家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15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推进厦门市全国循环型综合示范城市,三明市全国清洁生产示范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厦门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莆田、泉州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福州、三明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福州市和武平县、永安市、华安县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龙岩市全国资源型城市,以及福建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全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建设。 3.建立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重点行业的指标评价和监测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财税、金融、价格、投资等支持政策。依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定义务。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应用和科技创新,围绕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回收处理和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等,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重点项目,实现科技创新促循环经济发展。 (五)低碳产业 1.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调整经济结构、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强度。逐步形成有利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体系。加快低碳技术和气候友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支持工业等生产过程领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甲烷气体回收利用。积极发展低碳建筑,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加强生态建设,有效增加森林碳汇和海洋碳汇。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制度。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推进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进一步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到2015年清洁能源比重提高到47.8%。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站建设,适时开展后备核电厂址的前期工作。推进仙游、同安、永泰、周宁等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继续加快陆上风能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宁德霞浦、莆田平海湾、漳浦六鳌、平潭等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启动建设海上风电基地,到2015年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250万千瓦。推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可再生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和项目建设。推进南靖、屏南、德化等绿色能源县建设。加快完善天然气接收站和全省主干网,加强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建设,增强天然气储备调峰能力,延伸天然气产业链,建设冷热电联供、冷能利用、汽车加汽等示范项目,积极推进与周边地区天然气输气主干线对接。 3.积极开展低碳试点。推进厦门全国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继续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申报争取国家低碳试点。积极支持平潭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福建省低碳试点工作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省级低碳试点,为全省提供示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