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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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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挂钩的办法,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科学利用低丘缓坡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提高土地开发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产出效率。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的立体开发和充分利用。

  3.统筹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和时序控制,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用土地,优先保障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方案的项目用地需求;切实加大民生领域建设用地供应力度,积极支持十大新增长区域、台商投资区及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小城市、小城镇建设用地,重点保障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住宅建设必要的建设用地。“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万公顷以内。

  (四)水资源

  1.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大、中型灌区渠道防渗率分别达到40%、50%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分别不低于0.55、0.6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

  2.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闽东南沿海供水工程、闽西北蓄水工程,推进长泰枋洋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和厦门莲花水库、龙岩何家陂水库、明溪黄砂坑水库等蓄水工程建设。加强城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跨区域、跨流域调节功能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成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

  3.加强水源地保护。落实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限期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对河流型水源地,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管;对湖库型水源地,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2015年前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均能完成一次以上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分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分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健全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五)矿产资源

  1.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开展规划环评,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对符合规划的小矿进行联合改造,实现矿山经营规模化和集约化。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市场与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

  2.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3%,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3%。对国家、省规定的重要优势矿种调控开采总量,其中煤炭年开采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500万吨左右,钨精矿(65%)年开采总量2150吨,稀土氧化物(reo)年开采总量1000吨,钨、稀土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企业责任机制,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实施的核查,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金、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到2015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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