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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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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制定实施水泥、铁合金、火电、造纸、皮革、印染等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分年度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已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经贸、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二)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1.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工作。工业方面,以火电、冶金、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大科研和技改投入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范围的重大节能技术。建筑方面,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绿色低碳建筑,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发展。交通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辆淘汰制度,组织推广甩挂运输等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机构方面,组织开展商贸行业及政府机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机构空调、电梯和照明等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建设一批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

  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督促重点耗能企业制定“十二五”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水平。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四个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实施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3.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加快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推动工业锅炉和窑炉实施锅炉房系统、燃烧系统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改造。大力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省内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面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建筑陶瓷、玻璃炉窑、化工、轻纺企业等余热回收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实施水煤浆代油、天然气代油工程。加快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进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采用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能量管理系统等技术对能量系统进行优化。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支持推广使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依托福州、厦门等市实施“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在建筑、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地铁、广场等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重大节能工程1000项以上,形成4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4.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十大类高效节能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三)全面加强污染减排

  1.推进重点行业及区域脱硫脱硝。加强现有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改造及管理,稳定提高脱硫效率;督促燃煤电厂、热电厂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并运行脱硫脱硝设施。推进钢铁、建材等非电重点行业脱硝试点,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实施脱硫脱硝。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鼓励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限期改用国四油品。

  2. 加强生活污水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继续扩建、增建市、县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抓好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六江两溪”沿岸乡镇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工业集控区污染治理力度,对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染集控区,要进一步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实现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已将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未实行集中治理的要抓紧完成集中治理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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