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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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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完善“减排”价格政策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收费政策改革,建立差别化排污收费办法,实行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惩戒收费政策;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运用价格倒逼机制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5、扩大“节能”价格政策范围。对居民用电、用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阶梯式价格政策,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液化气等气源之间以及与其他能源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26、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价格政策体系。运用积极的价费政策,加快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进程;在农村集镇试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小城镇垃圾集中处理。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7、深化“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政策改革。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研究制定垃圾分类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回收垃圾的循环利用率。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8、实施“资源循环利用”价格政策优惠。积极实施价格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经信委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合理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垃圾焚烧发电(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积极推动“江水源热泵项目”,运用价格政策为区域建筑群提供采暖、制冷服务,实现无碳或低碳排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发改委、浦口新城指挥部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合理确定中水价格,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建筑施工、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中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9、组织“产业结构调整”价格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改革措施,扩大实施到20个重点行业。积极落实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价费优惠政策,减轻软件等高新技术行业负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七、深化农村和城乡统筹改革

  

  (一)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创新试点镇街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推进节地提效示范区建设,争取国土资源部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滚动修编”制度,加快制定镇街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试点镇街为先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管控为基础,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等为载体,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整村连片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开展全市土地整治结余指标有偿调剂使用,促进耕地得保护、农民得实惠、发展得空间、产业得集聚、环境得提升。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委统筹办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2、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和退出机制。全面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形市场。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收回补偿和多元化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推动机制,结合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推动农户宅基地有序退出。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委统筹办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3、开展实物留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试点。建立实物留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全市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改造,强化集体留用土地指标管理,合理规划留用地布点和用途,促进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留用地,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开发的留用地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有效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委农工委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改革

  

  4、以确地确利确股形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每个郊县选择1-2家具备条件的镇村开展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试点,两到三年内做到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全覆盖。对承包经营土地权属合法、四至清晰、没有纠纷的,以确地形式予以认定。整村、整组推进农地股份合作社创建,入股土地既可以是农民承包耕地,也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以确股确利方式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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