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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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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委托区县(园区)行使以下权限: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以及单次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原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及解除、受托经营管理、减资、合并或分立、提前解散、变更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法定地址等)、经营地址(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的除外)变更等非实质性变更事项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监事会成员变更等非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备案。

  

  (4)区县(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由区县(园区)负责;市、区县(园区)共同投资的,由主要出资方的同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审批事项。

  

  城市管理放权的重点:

  

  (1)规划管理审批权下放。“一谷两园”、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国际企业研发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规划部门审定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审批和监管;园区和市区范围内的省级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工业和不涉及全市性的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及专为工业生产配套的公共设施等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规划部门分别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所在区政府,按照市规划部门审定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审批和监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政府按照市规划部门审定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审批和监管。凡属市级重要项目的,由市直接办理。

  

  (2)城市建设管理权下放。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15项事权及对应的行政处罚权,由市政府授权给区县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原大厂、浦口区域内上述事权根据行政区划由辖区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

  

  (3)城市管理相关事权下放:除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大型高架、隧道、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由市进行专业化、机械化养护和路灯设施管养外,其余养护、保洁、日常管理等事项,下放各区负责。

  

  (4)交通运输管理事权下放:各区县(园区)辖区内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断交通的许可),辖区内超限车辆行驶或公路桥梁的批准,起讫点均在辖区内的水路营业性和客货水路运输代理、船舶代理业务许可审批(申请人注册地须在辖区范围内);辖区内河港口经营(不含港口理货及危险货物码头)许可审批;辖区内内河规划五级及以下航道内的港口岸线利用许可审批;辖区内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审批,起讫点均在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经营(雨花台区、栖霞区除外)及线路、站点许可审批,辖区内公共客运经营许可审批(不含雨花台区、栖霞区);辖区内规划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许可审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辖区内县道及以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评,辖区内三级(含)以下客运站核定及站级验收证明(雨花台区、栖霞区除外)。

  

  社会管理放权的重点:

  

  下放公众场所使用前的消防检查,部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民因私出国、出境;社团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等事项;下放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交流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中级)及专业设置审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特种设备使用和作业人员考核。

  

  资源管理放权的重点:

  

  土地行政许可事项为建设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行政处罚事项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9项(跨行政区域或上级机关指定市国土局管辖的除外)。将区县所管的河流的取水与扩大取水许可等各项工作,由区县水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取水企业实施监察、管理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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