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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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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科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8、实行在地统计和税费征收属地化。国家级开发园区按照调整后管理区域负责园区的统计和管理,并健全统计工作职能。在不改变财力分成的基础上,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收入就地入库,纳入开发园区财政收入统计范围。延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有效期3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五)创新公共服务和重点区域综合执法

  

  9、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在区县(园区)和镇(街)探索“公共服务外包”等与市场对接服务模式,通过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部分专业性、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依法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责任单位:市社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完成时间:2012年8月)

  

  10、推进和完善中央门、火车站、铁路南站、铁路仙林站、新街口、夫子庙、湖南路地区行政执法委托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以上所称园区,除特别明确的外,是指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包括: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包括: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

  

  二、优化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

  

  (一)职能划转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1、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定职能,理顺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和投资管理。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2、完善和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职能将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牌子从市投资促进委员会调整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并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指导与协调,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经信委、市投促委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3、明确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职能明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二)完善和加强市园林管理和粮食监管体制

  

  4、组建市园林局,为副局级部门管理机构。将有关部门承担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指导监督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社会绿化和部门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管理等职能整合划入新组建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旅游园林局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5、加强粮食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加强粮食市场、地方储备粮油和军粮供应监管,以及对粮食流通行业指导与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商务局(粮食局)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三)理顺和完善审批与执法监督相关体制机制

  

  6、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机制建设。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明确由一个处室承担、一个领导分管,以挂牌、合署、撤一建一的形式,在各有关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调整集中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

  

  (责任单位:各部门、市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2年8月)

  

  7、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各系统执法资源,组建职能相对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原则上一个系统一支执法队伍,并对职能相近的跨系统综合执法调研、试点。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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