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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审计结果表明,科技部本级和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1年度预算收支基本能够遵守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处理基本能够符合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1年,部本级申报和承担的45个项目中,有10个未纳入项目库,涉及金额153 400万元。其中,年中追加的3个项目无申报文本,涉及金额9650万元。 2.超出预算年度列支2051.45万元。 (1)2011年12月,科技部安排所属火炬中心项目经费1316万元,用于其2012年筹办有关活动支出;该中心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费项目中列支2012年房租等费用86.95万元。 (2)2010年,科技部安排所属信息中心2011年度项目支出185万元;2011年,科技部安排该中心2012年度项目支出195万元。 (3)2011年,科技部将应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支出的11个项目的经费268.50万元提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2011年,所属火炬中心未经批准,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费项目中列支基本支出939.08万元和其他项目支出82.50万元。 4.2011年,所属信息中心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金额520万元;所属火炬中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费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发生采购支出116万元。 5.2011年,科技部制作宣传台历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支付文印费19.75万元;所属火炬中心创新基金网络系统开发和维护、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未按规定公开招标,分别向供应商支付230万元和120万元。 此外,2011年度预算中有两个项目的预算到当年11月和12月才分别作出细化安排。 (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1年,部本级使用收款单位提供的已作废资金往来收据入账,涉及金额17万元;所属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两张假发票入账,涉及金额12.37万元。 2.2011年,科技部未将所属火炬中心处置报废电子产品等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金额129.09万元。 3.所属火炬中心存在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 (1)2011年,该中心未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当年实现利息收入50.05万元。 (2)2011年11月和12月,该中心先后两次将零余额账户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费划转至基本存款账户,涉及金额1400.97万元。 (3)至2012年3月,该中心未及时收回其控股的北京兴国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2年起代收的投资红利和股权转让款925万元。 4.主管的社会团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所属火炬中心管理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职能人员与火炬中心交叉重叠,其4个分支机构分别设置于火炬中心4个相关处室,日常工作也均由这些处室承担。上述状况与国务院关于行业协会设置的有关规定不符。 (2)主管的高新区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不得为国家机关的规定,将81个地方高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14个省市级科技厅(委)吸收为单位会员,2010年至2011年收取会费94.2万元。 (3)至2011年底,主管的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未将2个分支机构财务纳入统一管理,涉及资产共50.16万元。 (4)2010年和2011年,主管的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多收取理事单位会费200万元,专门用于支付常务理事单位休闲度假等与协会无关的开支,至2011年底已支出131.61万元,其中2011年发生37.89万元。 (5)2010年和2011年,主管的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虚列支出,分别购买购物卡14.77万元和11.34万元。 (6)2009年,主管的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将正式成立前企业捐赠价值22.31万元的1辆汽车登记在管理人员个人名下,至2011年底仍未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此外,所属信息中心受托实施的5个课题,在任务期限临近或届满后才签订任务合同;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部分往来款长期挂账。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科技部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项目库不完善和无项目申报文本问题,要求抓紧完善项目库,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对超出预算年度支出问题,要求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所属火炬中心在项目支出中列支其他支出问题,要求责成其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够规范问题,要求按规定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对部分项目预算未细化问题,要求编制预算时即细化;对使用不规范票据问题,要求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未将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等事项报备问题,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所属火炬中心将自有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至基本存款账户、未收回投资红利和股权转让款问题,要求责成其予以纠正;对有关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认真纠正;对所属部分单位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责成其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