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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and safety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CJJ 58-94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主编的《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8-94,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目 次
1994年7月7日 1 总则 2 水质检测 2.1 原水 2.2 净化水 2.3 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 2.4 检测方法 2.5 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法 3 制水生产工艺标准 3.1 一般规定 3.2 工序质量标准 4 供水设施运行 4.1 取水口 4.2 原水输水管线 4.3 预沉 4.4 投药混凝 4.5 沉淀 4.6 机械搅拌澄清池 4.7 滤池(普通快滤池) 4.8 清水池 4.9 厂级调度 5 供水设备运行 5.1 水泵 5.2 电动机 5.3 变压器 5.4 配电装置 6 供水设施维护 6.1 一般规定 6.2 取水口设施 6.3 输水管线 6.4 投药设施 6.5 混合絮凝设备 6.6 沉淀(澄清)设施 6.7 过滤设施 6.8 清水池 6.9 消毒设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设施) 6.10 排水设施维护 7 供水设备维护 7.1 一般规定 7.2 水泵 7.3 电动机 7.4 变压器 7.5 配电装置 7.6 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 7.7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 7.8 仪器仪表 8 安全 8.1 氯、氨使用安全 8.2 电气安全 附录A 聚合氯化铝检测方法 附录B 滤料分析法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的城镇供水厂。 1.0.3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水 质 监 测 2.1 原水 2.1.1 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1.2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的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2.1.3 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的重点检测项目进行超前的自动连续监测。 2.1.4 大型的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的范围内划为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并(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2.2 净化水 2.2.1 净化工艺中,应在沉淀池(澄清池)出水部位、滤池池后水部位、送水泵房(出厂干管)等处设置工序质量检测点。 2.3 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 2.3.1 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监测项目和频率 表2.3.1 水 样 监 测 项 目 监测频率 水源水 监测点 浑浊度、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蛋白性氮*、氨氮、亚硝酸氮*、硝酸盐氮、耗氧量* 每月1~4次 取水口 水温、臭和味、浑浊度、氯化物、色、氨氮、亚硝酸氮*、pH、溶解氧、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藻类总数*、铁*、锰*、碱度*、硬度*、总磷*、总氮*、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每日至少1次 蛋白性氮*、硝酸盐氮 每周1次 GB 5749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水源井) 每季1次 沉淀水 浑浊度、余氯 1~2h1次 滤后水 浑浊度、余氯 1~2h1次 清水库 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 1~2h1次 出厂水 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含地下水) 每小时1~2次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含地下水) 每日1次 水温、臭和味、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亚硝酸氮、耗氧量、铁*、锰*、氨氮(含地下水) 每日1~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