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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3.3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3.2.3.4 应定期排除絮凝池内的积泥。 3.2.4 沉淀(澄清)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积泥泥位(泥渣沉降比)等工艺参数。 3.1.1.2 沉淀池的进水区、沉淀区(包括斜管的布置)、积泥区、出水区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 3.1.1.3 应定期或定时对沉淀(澄清)池进行排泥。 3.1.2 过滤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其浊度不宜超过2度。 3.1.2.2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滤速、运行水位、过滤损失水头、冲洗周期、冲洗强度、冲洗时间等工艺参数。 3.1.2.3 滤池的滤料、承托层和配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 3.1.3 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经消毒后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l,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的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厂水水质要求。 3.1.3.2 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的投加装置的计量进行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 3.1.3.3 应保证氯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的接触时间。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2h。 3.1.3.4 应正确设置投加点。采用一次投加的,当清水池的停留时间能保证要求的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当保留时间不能保证要求的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应适当前移。采用二次投加的,前次投加点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后次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 3.1.4 清水池(水塔)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2 池内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的规定。 3.2.7.2 根据设计、运行和消防要求,应确定和控制清水池的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并设置明显的水位尺或水位仪。 3.2.7.3 清水池的存水停留时间不宜过长。 3.2.7.4 清水池的通气孔、栓修人孔,均应有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3.2.8 工艺流程中的生产自用水量占总生产水量的百分比宜小于7%。 3.2.9 制水生产工艺中的附属设施、设备,应保证制水生产全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4 供水设施运行 4.1 取水口 4.1.1 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 防护地带应为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1.2的规定。 4.1.1.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4.1.1.3 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1.2 固定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藻类、杂草较多的地区应保证格棚前后的水位差不超过0.3m。 4.1.2.2 应2~4h巡视一次,对预沉池和水库等的巡视宜每8h至少一次。 4.1.2.3 消除格棚污物时,应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2.4 藻类、杂草生殖旺盛的地区或季节,设有回转式格棚的进水口应昼夜连续运行,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停机清扫检查,有杂物时,应立即进行清除处理。 4.1.2.5 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距离航道小于50m时,还应在标志牌上装设信号灯。 4.1.3 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4.1.2.1的规定。 4.1.3.2 为防冲击,应加设防护桩并应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4.1.3.3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清理取水口,宜4~8h清扫一次。 4.2 原水输水管线 4.2.1 压力式、自流式的输入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将气排净后方可投入运行。 4.2.2 压力式输入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 压力式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表,进行观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