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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2.2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定期进行全线巡视,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及时制止严重危及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2.3 自流式输入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进行巡视,不应有跑、冒、外溢和地下水的渗漏污染现象。 4.2.3.2 对低处装有排泥阀的管线,应定期排出积泥,其排放频率应依据当地原水的含泥量而定,宜为每年一至二次。 4.3 预沉 4.3.1 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正常水位控制应保证经济运行。 4.3.1.2 高寒地区在冰冻期间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水位控制标准和防凌措施。 4.3.1.3 根据预沉池的容积及沉淀情况,挖泥频率宜为每一至三年挖泥一次。 4.3.2 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的不同,可调整排砂、挖泥的频率,运行中的排砂宜为8~24h一次,挖泥宜为每年一至二次。 4.4 投药混凝 4.4.1 投药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 药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体药剂时,把固体破碎、过筛(筛孔选用10~20mm)呈均匀粒径后装入投矾机,并按所需投加量调好投矾机的间歇时间,禁止没有计量的直接投加,配合投矾机投加的溶药池设常开不停的水源,压力宜恒定为0.3MPa,应有充足的溶解水量,投药的入口装格栅并每8h清理一次,防止杂质流入水中。 (2) 采用溶药池投加固体药剂时,严格控制溶液的配比,并使充分的混合溶解。直接溶解固体的药池应经机械或空气搅拌。药液配好后,继续搅拌15min,并静置30min以上方能使用。溶药池设一用一备,药剂的浓度可控制在5%~20%; (3)采用液体药剂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 (4)采用液体药剂时,根据原水水质使用不同类型的助凝剂,经实验确定投加点,保证混凝效果。 4.4.1.2 药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每年按检定周期要求进行检定。 (2) 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时,应控制液位与加药点的高度,高差不宜偏小。应在加药管的始端装设高压水装置,运行期间应每隔8h冲洗一次。 (3) 采用吸入与重力相结合式(泵前式投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泵前加药,药管应装在泵体吸口前0.5m处左右。为了提高投药量,可在泵前加装射流泵加大负压。 (b) 吸水管段应做好防腐内衬,加药管全线不得漏气。 (c) 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之前,应配装恒压装置。 (4) 采用压力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投量调节应及时、正确; (b) 进入泵体的药液应装筛过滤; (c) 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 4.4.2 消毒时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 消毒剂应选用液氯、氯氨。小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粉和次氯酸钠。 4.4.2.2 液氯的气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气化不能解决投量需要时,可采用喷淋式气化,将水不停的喷淋在氯瓶上予以加温。 (2) 电热蒸发器气化(将氯瓶中的液态氯注入到蒸发器内使其气化)时,水箱内的水温应控制在50~70℃。电器控制部分应与加氯间隔离安装,防止元件腐蚀。每月应对蒸发器及联接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3) 硅热橡胶带加热气化(把硅热带绕在不锈钢加氯管上,液氯直接注入管内使其在加热管内行进中气化)时,应防止橡胶带的老化和电热丝裸露而触电。 (4) 利用冷水浴式蒸发器(利用压力水在蒸发器内流动使液氯在水浴箱内气化)进行气化时,压力水水压应大于0.3MPa。 4.4.2.3 加氯设备及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氯气必须配备真空式加氯机和射流泵装置。射流泵的水压应大于0.3MPa; (2) 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3) 加氯岗位必须设置消毒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验一次; (4) 遇有水质恶化时,可采用折点加氯,以保证水质; (5) 加氯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入水过浅氯气污染环境; (6) 应保证制水工艺中的余氯均匀,出厂余氯稳定。 4.4.3 混凝时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1 运行负荷的变化不宜超过设计值的15%。 4.4.3.2 应严格控制运行中的水位变化幅度,保证混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