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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GB 5749 三十五项(含地下水) 每季1次 注:表中*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2.4 检验方法 2.4.1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规定。 2.4.2 浑浊度宜用以甲簪聚合物标准液标定的散射光浊度仪检测。 2.4.3 余氯应用邻联甲苯胺比色法检测。 2.5 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法 2.5.1 净水原材料应在新进厂和久存后使用前进行检测。 2.5.2 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表2.5.2 原材料种类 检 测 项 目 检验方法 硫酸铝 铝、铁、游离酸、水不溶物、砷、铅、比重;液体硫酸铝应增检PH值 《净水剂硫酸铝》GB 3151 无水氯化铁 氯化铁、氯化亚铁、游离酸、砷、不溶物、铅 《净水剂无水氯化铁》 GB 4482 氯化铁溶液 氯化铁、氯化亚铁、游离酸、砷、不溶物、铅、比重、水不溶物 《净水剂氯化铁溶液》 GB 4483 硫酸亚铁 硫酸亚铁、二氧化钛、游离酸、砷、铅、水不溶物 《水处理剂硫酸亚铁》 GB 10531 聚合氯化铝 密度、水不溶物、pH值、氧化铝、碱化度 宜符合附录A的规定 石英砂 含泥率、筛分、盐酸可溶率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白煤(无烟煤) 筛分、盐酸可溶率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 制水生产工艺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供水厂应制定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 3.1.2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2.3的规定。 3.1.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 3.1.3.1 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的规定。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项目,应配置连续测定仪,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3.1.3.2 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 3.1.3.3 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率应达到100%,检测率应达到95%;已建水厂宜达到以上标准。根据供水量的变化,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的生产水量应进行控制。 3.1.3.4 净水药剂的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并合理控制加注率。 3.1.3.5 供水的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记录,并控制最大用电量。 3.1.3.6 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应制定、实施点检制度,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4 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与供水厂的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的需要。 3.1.5 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保证生产运行可靠,必须有适量备用设备。各个工序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1.6 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的要求。 3.2 工序质量标准 3.2.1 投药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2.1.2 没有自动控制运行的供水厂应以搅拌试验(每天不少于一次)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3.2.1.3 混凝剂应经溶解后配制成标准浓度进行计量加注。 3.2.1.4 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投加点,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压力投加。 3.2.1.5 与药液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装置,均应采用耐酸材料或进行衬涂。 3.2.1.6 当原水浊度低于3度时,仍宜投加适量的混凝剂或助凝剂。 3.2.1.7 使用助凝剂时,应根据助凝剂的特性正确选择投加点。 3.2.2 混合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混合应快速、均匀。 3.2.2.2 泵前投药的,可利用水泵叶轮的转动进行混合;泵后投药的,可选用管道混合、静态混合器、机械搅拌等混合方式。 3.2.3 絮凝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絮凝应达到絮体密实而且大,与水体分离性好,易沉淀。 3.2.3.2 絮凝池的出口处凭肉眼观察(或取投加混凝剂混合后的水样做烧杯搅拌实验),应有明显的絮凝体出现,并应防止絮体破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