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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轻微损失: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不再进行绝对免赔率计算)。 第十八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柿子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的、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柿子园,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柿子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冰雹、六级(含)以上风造成保险果品损失,损失标准为果品不能继续生长,无食用价值,保险公司对受损果品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冰雹、六级(含)以上风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二、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三、由于冰雹、风造成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四、由于冰雹、风造成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柿子 1000 7% 70 35 2000 140 70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柿子保险期限自6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