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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温室、大棚的管理,保障室(棚)内作物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温室、大棚的受灾损失情况及室(棚)内作物的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原则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各分项保险标的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保险金额的50%。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保户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 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四)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五)对于分阶段收获的温室、大棚内的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六)凡发生保险赔款均设立绝对免赔率:结构、墙体、钢架绝对免赔率为10%;透明覆盖物、薄膜绝对免赔率为20%。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温室、大棚的结构、墙体、钢架及透明覆盖物、薄膜损失赔偿标准: (一)结构、墙体、钢架、透明覆盖物、薄膜在保险责任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二)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1、结构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10%) 2、墙体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10%) 3、钢架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比例×损失率×(1-10%) 4、透明覆盖物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1-20%) 5、薄膜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1-20%) 三、温室、大棚内的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室(棚)内作物损失的,作物赔偿标准按下表确定: 种类 生长阶段 赔偿标准 全部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部分损失 瓜果类蔬菜、花卉及果品 开花坐果前 有效保险金额×50%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坐果后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80% 根茎叶类蔬菜、花卉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有效保险金额×50% 10日后至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80% 观赏性 花卉作物 出苗定植成活后10日内 有效保险金额×50% 10日后开花授粉有观赏价值生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