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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玉米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玉米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玉米生长期
  
  赔偿金额
  
  
  
  全部损失(绝产)
  
  部分损失(部分绝产)
  
  
  
  定植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40%×损失率×受损面积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70%×损失率×受损面积
  
  
  
  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100%×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玉米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含)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含)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部分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 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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