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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西瓜由于雹灾遭受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西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西瓜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70元。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元) 市级补贴 (元) 区(县)级补贴 (元) 农户交纳 (元) 西瓜 1000 7% 70 35 保险期限 第五条 西瓜保险期限自西瓜坐果投保后的6月1日零时起至7月10日24时止,保险期限共计40天,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西瓜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西瓜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因雹灾造成保险西瓜受损,不能继续生长,保险公司根据西瓜不同成熟度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成熟度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