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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公司结合雹灾及大风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凡发生保险赔款均设立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15%,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15%)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六)枣在开花坐果期间因冰雹造成损失,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掉落或砸毁,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部分损失:即保险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轻微损失:果品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仍能继续生长的,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不再进行绝对免赔率计算)。
  
  第十八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蔬菜(包括西红柿、黄瓜、茄子、柿子椒、豇豆)的面积在5亩(含)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蔬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冰雹、六级(含)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造成蔬菜不能继续生长或影响生长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蔬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蔬菜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套种在田间地头的蔬菜;
  
  三、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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