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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养殖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企业饲养的肉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具有专门的鸡舍,且鸡舍达到或符合肉鸡饲养标准;
  
  三、饲养规模达到2000只以上,并与肉鸡加工企业或专门的肉鸡养殖合作组织签订肉鸡饲养合同的养殖户。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符合保险条件的肉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肉鸡死亡的,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凡病毒类、细菌类、寄生虫类等疾病,如新城疫、低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法氏囊病、传染性支气管炎、衣原体、支原体和球虫等禽类经常发生的疾病或造成的损失;
  
  二、因火灾、暴风、暴雨和大雪等保险责任造成鸡舍倒塌导致的鸡只死亡;
  
  三、意外事故(非养殖者人为)造成损失的,包括:煤气中毒及停水、停电等设备故障造成的鸡群损失;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肉鸡,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肉鸡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
  
  三、被盗、冻饿致死,或运输造成的死亡;
  
  四、饲养成本以外的损失;
  
  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肉鸡每只保险金额17元,保险费率1%,每只保险费0.17元。
  
  保险期限
  
  第五条 肉鸡保险期限,以正常饲养日49天为一个固定保险期限,即从雏鸡进入饲养鸡舍次日零时起至饲养49天之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期限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顺延七天,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
  
  保险公司义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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