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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连栋温室(2000平方米以上):指每亩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室内种植蔬菜、花卉、苗木、瓜果、育苗等其他作物,并具有增温、通风、增湿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连栋温室。
  
  二、砖钢结构日光温室:指全砖墙体或内外包砖墙体与钢架为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保温和经济节能性的温室。
  
  三、钢架大棚:指以标准镀锌管或钢筋为骨架并配有聚氯乙烯薄膜为保温材料的大棚。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冰雹、暴雨、六级(含)以上风、雪灾、火灾造成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其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投保人根据投保标的种类、室(棚)内作物品种、作物成本按照下表所列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实际种植亩数计收。
  
  
  
  
  
  类别
  
  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分项保险金额
  
  (元/亩)
  
  费率
  
  保险费(元)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区(县)补贴
  
  及农户交纳
  
  
  
  一年
  
  半年
  
  一年
  
  半年
  
  一年
  
  半年
  
  
  
  一、
  
  连栋
  
  温室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221500元
  
  结构 160000
  
  2‰
  
  686
  
  411
  
  343
  
  205
  
  
  
  
  
  
  
  透明覆盖物 60000
  
  6‰
  
  
  
  作物 1500
  
  4‰
  
  
  
  2.果品类温室
  
  每亩235000元
  
  结构 160000
  
  2‰
  
  740
  
  444
  
  370
  
  222
  
  
  
  
  
  
  
  透明覆盖物 60000
  
  6‰
  
  
  
  作物 15000
  
  4‰
  
  
  
  3. 花卉、苗木、育苗类温室
  
  每亩250000元
  
  结构 160000
  
  2‰
  
  800
  
  480
  
  400
  
  240
  
  
  
  
  
  
  
  透明覆盖物 60000
  
  6‰
  
  
  
  作物 30000
  
  4‰
  
  
  
  二、
  
  砖钢结构日光温室
  
  1. 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47500元
  
  墙体 30000
  
  4‰
  
  285
  
  171
  
  142
  
  85
  
  
  
  
  
  
  
  钢架 15000
  
  
  
  薄膜 1000
  
  6%
  
  
  
  作物 1500
  
  3%
  
  
  
  2. 果品类温室
  
  每亩50000元
  
  墙体 30000
  
  4‰
  
  360
  
  216
  
  180
  
  108
  
  
  
  
  
  
  
  钢架 15000
  
  
  
  薄膜 1000
  
  6%
  
  
  
  作物 4000
  
  3%
  
  
  
  3. 花卉、苗木、育苗类温室
  
  每亩56000元
  
  墙体 30000
  
  4‰
  
  540
  
  324
  
  270
  
  162
  
  
  
  
  
  
  
  钢架 15000
  
  
  
  薄膜 1000
  
  6%
  
  
  
  作物 10000
  
  3%
  
  
  
  三、
  
  钢架大棚
  
  1.蔬菜、瓜类及其他作物大棚
  
  每亩17700元
  
  钢架 15000
  
  4‰
  
  222
  
  133
  
  111
  
  66
  
  
  
  
  
  
  
  薄膜 1200
  
  6%
  
  
  
  作物 1500
  
  
  
  2. 花卉、苗木、果品类大棚
  
  每亩20200元
  
  钢架 15000
  
  4‰
  
  372
  
  223
  
  186
  
  111
  
  
  
  
  
  
  
  薄膜 1200
  
  6%
  
  
  
  作物 4000
  
  
  
  1、每个温室或大棚的室内面积不足一亩,按一亩投保;多于一亩的,按照实际亩数投保。
  
  2、土墙温室、土墙大棚、竹木大棚及受损后未及时修复的温室、大棚不予承保。
  
  3、连栋温室分项中结构一项是指墙体和钢架,其保险金额比例为5:1。
  
  4、投保半年期的按一年期收费标准的60%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半年或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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