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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生猪,对保险公司已确认赔付的死亡生猪,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与畜牧、防疫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在当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门对应登记的死亡生猪的耳号标识、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损失清单、区(县)级以上气象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生猪死亡的,根据死亡生猪体重区间的档次,按每头保险金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体重区间(公斤)
  
  赔偿比例
  
  每头赔偿金额(元)
  
  
  
  22~40(含)
  
  40%
  
  280
  
  
  
  40~60(含)
  
  60%
  
  420
  
  
  
  >60
  
  70%
  
  490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生猪,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扑杀定价,按比例给予被保险人赔偿:其中市级财政补偿40%,区(县)级财政补偿40%,保险公司补偿10%,被保险人自行承担10%。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实际饲养的生猪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公司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部分保险生猪死亡,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支付赔款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入区养殖奶牛的农户、养殖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企业饲养的奶牛,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健康无疾病、无伤残,有正常产奶能力,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有免疫记录,且有畜牧、防疫管理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
  
  三、饲养的奶牛均须佩戴当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耳号标识。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符合保险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并且,投保的奶牛须按照耳标号投保,投保数量须与当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门登记的实际存栏数量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奶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或伤残,经畜牧兽医鉴定失去产奶能力的,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洪涝、雹灾、冻害、暴风、暴雨、雷击造成死亡;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触电、溺水、野生动物侵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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