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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小麦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小麦生长期
  
  赔偿金额
  
  
  
  全部损失(绝产)
  
  部分损失(部分绝产)
  
  
  
  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4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40%×损失率×受损面积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60%×损失率×受损面积
  
  
  
  灌浆期
  
  每亩保险金额×8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80%×损失率×受损面积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100%×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小麦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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