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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选择对单项专利权或者专利资产组合进行评估; 4.涉及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组合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 2.专利已经实施或应用,相应的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或应用的专利技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 3.与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抵押或质押。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专利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专利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专利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专利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现场调查阶段,应核实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委托方所明确的专利权基本情况相符。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专利权人持有的证明其权属的资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最近一期的专利交费凭证及专利证书。 (2)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的,需要核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报告。 (3)如果是共有专利的,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该项专利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 (4)如果专利权已经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专利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撤销。 (5)专利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3.了解专利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专利实施涉及的产品范围、应用区域、应用时间、应用历史等; (2)了解专利实施的方式,如自行实施、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3)了解专利实施产品的获利能力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4)了解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5)了解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等资料; (6)了解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 (7)了解专利权人或拟实施企业对未实施专利的实施计划。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从委托方处获取相关资料,并从市场、政府部门及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独立收集与质押专利相关的资料。 1.从委托方处获取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自委托方处获取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资料: (1) 专利的技术和权属现状; (2) 专利的产品和市场分析; (3) 专利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 (4) 与专利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5) 专利的竞争性分析; (6) 专利相关的产业政策; (7) 专利技术开发状况; (8) 专利实施和应用的相关历史数据。 2.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收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直接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获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2)查询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务院、国家/地方发改委、国家/地方统计局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3)查询相关研究部门(如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务院研究中心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4)查询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有关信息; (5)查询行业经济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相关研究网站、券商网站中的行业研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