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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对单一商标权或者商标权组合进行评估; 5.涉及商标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商标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评估对象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评估对象是否是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2.评估对象是已实施或应用的商标专用权,实施企业是否有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相应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是否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 3.防御商标是否已随同主商标一并质押; 4.是否已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质押; 5.是否已将与评估对象同时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一并质押; 6.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商标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商标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商标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商标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明确的基本情况与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进行核对,若有许可使用情况,还需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对。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续展申请或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2)核查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如有)是否已解除或撤销。 3.了解商标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商标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2)了解商标权的获奖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市场知名度; (3)了解商标打假、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情况; (4)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历史概况、行业地位以及经营状况; (5)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的管理制度; (6)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信誉以及优势和劣势; (7)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 (8)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9)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 (10)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对手的情况; (11)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税收政策;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商标权属状况方面的资料; 2.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方面的资料; 3.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销售与市场开发方面的资料; 4.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 5.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产业政策; 7.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规划; 8.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历史数据; 9.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市场、经济等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标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 (2)商标类别; (3)商标是否享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专门保护; (4)商标的有效期限; (5)商标的保护范围。 2.市场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标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分析; (2) 商标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 (3) 商标运用的推广战略.策划.广告宣传情况及效果分析; (4) 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分析; (5) 商标及商标使用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排名分析; (6) 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量、价格分析。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有无使用商标前后的销售额、销售量、零售价、出厂价的对比分析; (2)对与注册商标有关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第五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一)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商标权评估中,由于投入成本与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成本法应谨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