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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商标权的转让市场一般不活跃,难以取得可比交易案例及交易商标的相关详细情况,市场法一般较少采用。 (三)目前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 第五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权时应恰当地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选用的具体评估方法,通常可以从以下各方面来考虑商标权带来的预期收益: 1.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具有价格优势; 2.商标使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 3.商标使用范围以及可延伸运用的可能性,但必须重点考虑可拓展的新市场或新产品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4.过往使用、推广应用、保护的效果。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商标权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应考虑法律保护的年限、商标权续展期的影响以及商标权经济寿命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商标权经济寿命的确定,需要结合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潜力等方面作综合分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如果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许可合同约定的,宜直接采用或参考许可合同所确定的许可费率进行测算,但许可合同必须是非关联企业间签定且未显失公允,或者是关联企业间签定的但可以证明是按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无许可合同约定的,可采用市场调查法等方式确定。 (四)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累加法,其中风险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同行业可比企业经营的一般风险水平(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商标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第八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 第五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获得方式(原创、受让、继承、赠与);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原创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拟质押权利组成; 6.拟质押权利组成的限制条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7.法律登记状态; 8.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9.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5.涉及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著作权是否存在未决诉讼; 7.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第六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其法律权属,并了解其实施/运用的情况。 1.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著作权是通过转让或继承而来的,则需要核查相关合同或继承相关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