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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核实法律权属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核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权属,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通过转让而来的,则需要核查转让合同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未决诉讼,则需要核查相关的法律文件;
  
  (4)如果是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核查该经济行为是否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相关声明或证明);
  
  (5)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经被解除或撤销。
  
  2.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
  
  (1)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尚未实施,则需要分析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已具备实施条件,若尚未具备实施条件,则需要估计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2)如果已实施,则需详细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实施或运用情况及历史数据,包括实施条件、运用环境、成本效益等。
  
  1)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2)历史形成过程以及成本投入:
  
  a.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得的方式,比如外购、自主研发等;
  
  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获得该著作权所支付的历史成本。
  
  3)历史获利能力
  
  针对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收益模式,获取其产权拥有者及/或实施企业的历史盈利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以许可使用收费模式的,了解被许可使用的客户数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收费周期、已收费的时间、许可使用成本等;
  
  b.以软件产品销售模式的,了解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历史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期限、销售成本等。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情况;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和市场资料;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资料;
  
  4.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政策;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发状况;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相关的历史数据;
  
  9.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状况;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法定保护年限;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经济寿命和法制环境等。
  
  2.技术因素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的先进性分析,包括速度、效率、编程语言等;
  
  (2)计算机软件的实施成本分析,包括所需的配套实施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等;
  
  (3)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分析,包括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等;
  
  (4)计算机软件的可靠性分析,包括测试的完整性、运行的稳定性等;
  
  (5)计算机软件的可替代性分析,包括模仿的难易程度等。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 对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2)对计算机软件所属行业的状况和预期发展水平分析,包括对计算机软件的应用领域分析、所属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分析;
  
  (3)与计算机软件权利客体不可分割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商标权情况;
  
  (4) 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和市场定位,分析其拟或业已投入的应用领域、应用的实施成本,从而对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市场竞争格局、产品的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判断该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可能性、市场占有率及市场推广投入。
  
  (5) 实施可行性分析
  
  分析该计算机软件是否已完成研发、测试和验收,能否对外推广和应用。若尚未完成以上工作,则需要估计其应用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第六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的专业应用软件;
  
  2.自行开发完成生产,且已具备实施条件、或其未来某个时间具备实施条件的确定性较大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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