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 可能影响许可费的许可双方关系,如:关联方之间的许可; (二) 独家经营权条款; (三) 被许可方或许可方是否承担某些费用,如营销和广告费; (四) 许可日期以及其有效期; (五) 许可期限; (六) 不同的特点,如市场地位、地域覆盖、功能等。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计算许可费收益时,应当注意维护费和其他支持性费用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知识产权出租方承担广告或研发等维护性费用,则许可费率中则包括该部分内容;如果不包括,则应当在确定许可费收益时扣除该部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对选定的收入分成率作合理性测试。即根据相对应的销售利润率,换算成利润分成率,并与市场上期望的利润分成率比较分析来检验其合理性。 若该利润分成率与市场数据有较大差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一) 知识产权具有的特性; (二) 所选择的许可费率不恰当; (三) 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四) 其他原因。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及其续展可能性、技术或经济年限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合理确定剩余经济年限,并据此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价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经济年限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 新的、更为先进、更经济的知识产权的出现; (二) 知识产权传播范围,其他企业合法掌握该知识产权的情况; (三) 与知识产权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需求情况; (四) 类似知识产权或相对应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生存曲线等数量分析方法对剩余经济年限进行研究和分析。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知识产权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该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确定折现率: (一)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法:以市场上观察到的一定回报率为基础,通过考虑一定的溢价来反映知识产权的特定风险。实务上,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法的基础一般是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二)累加法: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组成。在具体实践中,无风险报酬率可以参照同期国库券利率或银行利率。风险报酬率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种类,对未来收益的风险影响因素,及收益获得的其他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测算确定。实务中,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注册评估师在采用累加法估算的折现率时需要合理确定该折现率的“口径”问题。 (三)直接观察法:直接选用市场上可观察到的仅仅依赖知识产权或相似知识产权运营的企业的资金成本。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超额收益折现法评估知识产权时,需要扣减其他相关资产对预期收益的贡献,即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应该与预期收益口径相一致。若预期收益为税后收益,则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为税后的;若预期收益为税前收益,则其他资产贡献回报率为税前的。 通常,通过以下步骤来确定其他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 (一)确定对预期收益产生贡献的其他相关资产; (二)估算产生贡献的其他相关资产市场价值; (三)确定合理的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 第四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收益产生贡献的相关资产(以下简称相关资产)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等。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注意利润表中的费用和相关资产贡献不可重复计算和遗漏。 第四十五条 对相关资产的贡献回报通常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相关资产要求的投资回报,通常以贡献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投资回报; (二)相关资产的投资成本回收,对有形资产来说,其折旧即可理解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第四十六条 各种相关资产贡献回报率计算方式如下: (一)有形资产:两种方法来确定其带来的贡献,一是参考资产的市场租金;二是其他方法,即,将其名义折旧费用视为投资成本回收,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的回报率视为资产要求的投资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