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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中,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重新创作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不作为首选的评估方法,仅仅当出现以下条件时才考虑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评估对象的成本投入可以准确地识别与计量; 2.评估对象使用后产生的效益明显与成本成正相关; 3.市场法和收益法适用条件均受较大限制和影响。 第六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复制、演绎和传播等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预期收益。 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增量收益、分成利润和许可费收入三种方式来实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预期收益的完整性,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使用实物期权的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要关注各种营运模式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相关衍生著作权对原著作权预期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都会少于其法定保护年期。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估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著作权已使用的时间; 2.著作权自身的特征,包括作品及内容种类、是否原创、作者知名度、首次及再次发表的可能性、产生衍生品的可能性等; 3.著作权实施产品的市场情况和特征,包括目标市场的大小、作品更新周期、风格轮换周期等,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 4.类似著作权的历史经济寿命。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市场、经营、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结合但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市场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关键因素进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关键内容特征、交易条件等。 第九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六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名称;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首次发表日期/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取得方式;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历史交易和评估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是否为共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已质押;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关注其他知识产权或资产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影响; 4.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5.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权利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第六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