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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二)市场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 2.存在可比性的参照软件,且可比对象资料搜集较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价格、条件、日期、可比对象的内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中,由于其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通常不作为首选方法。但在对于诸如没有可用于对比交易案例也无法合理确定收益的软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二是销售软件产品。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的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预期收益。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在估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考虑以下因素: 1.软件已使用的时间,软件的维护或升级; 2.软件的市场情况,包括软件的客户和产品的竞争对手; 3.软件的功能性特征,包括满足客户的需要程度、达到行业标准等; 4.软件的技术特征,包括运行的速度、效率、采用的编程语言、有关硬件和操作系统等; 5.类似软件的历史经济寿命; 6.结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期限,从而最终确定软件的剩余经济年限。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关键因素进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实施成本、交易条件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的名称,应当含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字句,由评估机构出具,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或质押融资决策涉及的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 第七十条 就贷前评估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或其他质押融资决策涉及的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的价值评估”;就贷中评估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了解评估基准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提供参考依据”;就处置知识产权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知识产权处置参考底价或可变现价值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 (二)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 (三)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 (五)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择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思路、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 (七)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披露: (一)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二)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