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状况、技术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实施和许可使用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相关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和分析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获利能力、成本因素、技术因素、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和经济因素、企业经营条件、有效期限、法律保护、质押风险,以及许可使用和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质权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
  
  (二) 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
  
  (三) 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 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
  
  (五) 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 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取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
  
  (七) 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披露:
  
  (一) 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二) 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三) 对预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分析和说明;
  
  (四) 对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贬值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质押风险关注点给予明确的关注和提示。
  
  
第六章 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同时,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一) 应当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独立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二) 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三) 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四) 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证明材料来源予以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
  
  (五) 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出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质押规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
  
  第三十四条 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融资服务机构等相关当事方应当对下列事项各自承担相关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