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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超额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贡献的知识产权,相对来说,其他相关资产在整个收益模式中显得较为次要。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参照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技术途径。
  
  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即通过参照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者价值乘数来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
  
  价值乘数(valuation multiples)通常表现为交易价格除以一个收益性财务数据,这个收益性财务数据可以是销售收入、利润或现金流等口径的指标。价值乘数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数据,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参考非财务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应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考虑市场交易案例的充分性、可比性以及作出恰当调整的可能性,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参照物通常应当与被评估对象处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如果很少或根本没有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者即使有交易和价格信息,也很难对交易价格或者价值乘数进行适当地调整从而反映出可比交易案例与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特性,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谨慎使用市场法,但可以用作辅助方法,以交叉验证其他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成本法,常被称为重置成本法,通过计算重置具有类似或相同服务功能的知识产权所要付出的成本来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可适当考虑机会成本。通过无形资产贬值等调整项来反映与重置资产之间的差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在没有可比交易案例也无法合理确定收益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包括或有收益或衍生收益,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恰当地考虑实物期权法等相关估算方法,并结合上述评估方法加以综合利用。
  
  
第五章 评估参数

  
  第三十条 收益法下的具体评估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预期财务信息。预期财务信息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财务预测数据,包括营业收入、税前/税后营业利润或税前/税后现金流等。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估算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如下假设条件:
  
  (一)实施知识产权预期可占有的市场份额以及可获得的收入;
  
  (二)利润率以及未来市场预期对利润率的影响;
  
  (三)税费;
  
  (四)实施知识产权需要的营运资金以及资本性支出;
  
  (五)收益期限;
  
  (六)预测期后的收益增长率,该增长率应该反映知识产权剩余经济年限内的行业和经济发展速度,一般不超过知识产权所在行业或国家的长期平均增长率,除非可以证明某一时期的高增长率是合理且可持续的。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敏感性分析来评估收益预测中敏感假设条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多个敏感假设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可以进行多因素情景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比较分析收益预测中不同来源的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重大假设及其依据。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估算相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时,需要将收益预测的重大假设条件,如增长率、利润率、税率、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与市场参与者所依赖的信息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可靠性和正确性。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相关知识产权时,应当关注其他可能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如经济和政治环境、相关的政府政策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汇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利率等因素对知识产权所在市场和行业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许可费率是指公平交易情况下,被许可方自愿地使用评估对象愿意支付的费用比率。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许可费率时,可参考知识产权现行的或以往的许可协议,也可参考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许可协议。
  
  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对获得的相关许可费信息予以分析调整,以反映知识产权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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