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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上海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成本法评估专利的思路是通过估算专利研发的重置成本,并适当地考虑其投入成本的机会成本,再合理分析和扣除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
  
  由于投入成本与专利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选用成本法。
  
  第五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评估中涉及的重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预测
  
  专利实施的收益一般为间接收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核实企业对专利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能力,被评估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专利产品价格、数量的协调关系等。
  
  对于已经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对于尚未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有关专利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产品寿命及专利资产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通常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短于专利的法律剩余保护期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对尚未实施专利的许可费率,应参照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类似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四)分成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的分成率/贡献率,应针对不同的收益口径,即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专利产品(净)现金流、或专利产品(净)利润,并特别注意专利应用对应的技术层次和组成对分成率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资产贡献率的确定
  
  其他相关资产的贡献,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质押专利或专利资产组合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
  
  1.有形资产:一般可以参考有形资产的市场租金或合理折旧以及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回报确定。
  
  2.营运资金:投资回报率一般可在参考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人力资源:其资产贡献通常参考公司招聘和培训相关岗位职工的资金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4.其他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可以参考相关的许可费率,商标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率,著作权可以参考版权税率或者其他使用的回报率确定。
  
  (六)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实务中,常用资本成本调整法和累加法来确定。
  
  (七)专利贬值率的确定
  
  专利贬值率通常采用已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与剩余经济年限之和的比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利的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综合确定。
  
  
第七章 商标权

  
  第五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拟质押评估商标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
  
  1.商标名称(文字或图案或二者的组合);
  
  2.商标注册人;
  
  3.商标注册人地址;
  
  4.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别;
  
  5.商标具体的核定服务项目;
  
  6.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续展情况;
  
  7.商标注册的国别或地区;
  
  8.商标的取得方式与途径;
  
  9.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10.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质押情况)。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商标所有权;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评估对象的注册类别(即核定服务项目)及其具体使用的产品或服务;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商标权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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