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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统一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纳税人报送资料,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和其他涉税管理改革工作,省局对现行涉税管理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涉税事项分类表
  
  涉税事项分类表(税种审批类)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事项名称
  
  项目依据的文件
  
  报送资料清单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共22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
  
  国税发[2008]30号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现金资产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
  
  
  
  银行存款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的扣除,作为应收帐款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稍合同(协议);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人失踪、死亡: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催收磋商记录;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5、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
  
  
  
  存货盘亏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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