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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
  
  苏地税发[2009]32号
  
  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苏地税发[2009]32号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1、技术交易合同申请认定表;
  
  2、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技术贸易证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 130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
  
  2、售付汇凭证;
  
  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税率优惠,减按15%)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 〔2008〕116号;苏地税发〔2009〕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加计扣除,税前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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