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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5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企业内部有关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6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7
  
  
  
  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
  
  1、抵押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资产抵押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拍卖或变卖证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8
  
  
  
  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证明资料;
  
  2、法院裁定;
  
  3、工商部门注销证明;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9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0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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