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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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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依据;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0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减免
  
  财税[2006]169号: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9]131号规定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
  
  
  
  151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税收减免
  
  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3、财务会计报表;
  
  4、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5、有关贷款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152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财税(2000)97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申请情况说明(备案类);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账册;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财务报表;
  
  5、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6、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15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财税字(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申请报告(备案类);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账册;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财务报表;
  
  5、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件;
  
  7、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154
  
  
  
  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土地
  
  [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会计报表及已入库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5
  
  
  
  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土地
  
  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税申请报告(备案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156
  
  
  
  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税收减免
  
  [89]国税第字1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1、减免申请情况说明(备案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有关部门的批文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157
  
  
  
  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税收减免
  
  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税[2008]24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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