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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5
  
  
  
  残疾人、烈属、孤老个人所得税减征
  
  个人所得税法
  
  残疾人减免:
  
  1、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
  
  3、《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孤老人员、烈属减免:
  
  1、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烈士证书》(民政部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6
  
  
  
  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25号: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见义勇为者证明;
  
  2、奖励清单
  
  
  
  27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基本情况、境外所得数据资料,增内公司支付数据资料;
  
  2、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8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7]71号文: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1、申请报告;
  
  2、能证明完整、准备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3、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证明
  
  
  
  29
  
  
  
  中国居民税收身份证明
  
  国税函[2008]829号第一条: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第二条 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情况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未交税,需书面说明理由;3、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0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行权分批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40号第二条: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纳税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1
  
  营业税报批类(3项)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
  
  财税字[1998]87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6]168号
  
  1、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审批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3、其他经营许可证件;
  
  4、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决算单;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2
  
  
  
  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
  
  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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