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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10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国税发[2003]121号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年度财务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
  
  国税发[2003]121号
  
  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12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4)11号)
  
  1、《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审批表》;
  
  2、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中介机构年检合格证明;
  
  4、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5、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4)11号)
  
  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款解缴证明;
  
  4、年度财务报表;
  
  5、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注销管理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4)11号)
  
  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涉及资格注销内容的相关具体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5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船舶)变更
  
  国税发[2003]121号
  
  1、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2、新购置车(船)的发票或车(船)承包、承租、挂靠的协议,租赁车(船)应提供对方开具的租赁业发票。
  
  
  
  涉税事项分类表(征管其它类)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事项名称
  
  项目依据的文件
  
  报送资料清单
  
  备注
  
  1
  
  登记类
  
  设立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15条,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章
  
  单位登记: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附报资料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办理的纳税人除外);
  
  7、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8、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
  
  9、验资报告原件(法人单位提供);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办理外地分支机构特殊事项:
  
  12、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3、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1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
  
  1、《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可免填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税务登记变更(一般、跨区)
  
  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章
  
  单位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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