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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迁出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6)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的除外); (7)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代征单位适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迁入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扣缴税款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3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4、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 停业和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章 办理停业申请应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如: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发票等)。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停业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 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5章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其它涉税证件: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发票等; 4、根据业务范围审核纳税人是否需提交有关证明,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必须出示原件,并复印一份归档;(如①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②被吊销的,工商部门下达的吊销决定;③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④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