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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迁出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6)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的除外);
  
  (7)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代征单位适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迁入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扣缴税款登记
  
  征管法细则第13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4、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
  
  停业和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章
  
  办理停业申请应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如: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发票等)。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停业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
  
  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5章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其它涉税证件: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发票等;
  
  4、根据业务范围审核纳税人是否需提交有关证明,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必须出示原件,并复印一份归档;(如①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②被吊销的,工商部门下达的吊销决定;③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④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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