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1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税率优惠, 减按15%)
  
  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
  
  2、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
  
  3、获利年度说明;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6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再投资退税)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
  
  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7
  
  
  
  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再投资退税)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
  
  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
  
  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8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9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
  
  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
  
  3、投资份额证明件;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
  
  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1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办函〔2009〕9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税率优惠, 减按15%)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属区域证明;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2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
  
  3、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9、《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3
  
  
  
  科研企业转制
  
  财税〔2005〕14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转制之日或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资料;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财税〔2005〕1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苏地税发[2009]32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
  
  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5
  
  
  
  新办文化企业
  
  财税〔2005〕2号;财税〔2007〕36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