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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审定,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及《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产、物品采购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等16个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施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向厅办公室反馈。
  
  附件:16个工作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16个工作制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制度目录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2、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
  
  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规定
  
  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印管理办法
  
  7、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8、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9、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办法
  
  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制度
  
  1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1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1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产、物品采购办法(略)
  
  1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人社部发[2008]5号),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努力开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要求是: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劳动监察和信访仲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要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全面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副厅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七、副厅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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