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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厅领导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 九、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劳动监察局,厅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单位)在厅长和分管厅领导领导下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管理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各处室、局、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同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职能 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十二、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形成机关、事业和企业人员合理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十三、统筹机关、事业、企业人员管理,完善公务员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十四、强化人才服务,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建立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科学决策 十六、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讨论决定。 十八、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与相关部门充分会商基本取得一致;涉及市、县和企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了解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决策。 十九、规范性文件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前,分管厅领导应召集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讨论、修改,并报请厅长审签同意。 二十、各处室、局、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厅党组或厅务会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职责分工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二、协助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部颁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 二十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原则上要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专家参加的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处审查并提出意见。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负责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十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十六、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厅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事项,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