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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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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务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确有特殊事项适时召开。各处室、局、单位拟提请厅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审核,送厅办公室汇总,报厅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四十四、厅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厅长或副厅长召集。会议主要任务是召集有关厅领导,相关处室、局、单位负责人,邀请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政策措施,协调工作,研究专项业务。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四十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主持召开。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政策研究室负责,有关处室、局、单位配合。
  
  四十六、厅长或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每年召开若干次全省性专业会议(含活动)。会议计划应在年底前提出,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所需经费及来源等,会务及材料由相关处室、局、单位承办,厅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四十七、党组会、厅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并提前送发参会人员(人事任免件除外)。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厅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四十八、各处室、局、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面向全系统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送厅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厅领导批准。
  
  四十九、要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省性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报厅党组或厅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一、各类来文、来函需经厅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批。办文的牵头处室、局、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厅领导审定。未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当在一周内办结。厅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处室、局、单位的报文。
  
  五十二、各处室、局、单位起草以厅、厅办名义印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厅领导审批。属于规范性文件,送厅办公室审核前,须经法规处按程序审核备案。
  
  五十三、以厅党组或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党组书记、厅长签发;党组书记、厅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请示党组书记、厅长后签发。以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含电报),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厅领导会签。以厅办公室名义行文,报有关厅领导审批后下发;具体事务性文件,也可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厅主办的,由厅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厅领导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或向厅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当送厅长签发。
  
  五十四、厅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五十五、各处室、局、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经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送厅办公室审核。除厅办公室外,各处室、局不得以处室、局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发函。
  
  五十六、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五十八、厅领导和处室、局、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及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特别要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拓新思路,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五十九、厅领导和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定,不得有违背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决定的言论和行为。厅领导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涉及重要问题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厅党组书记或厅长同意;处室、局、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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