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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房屋建筑物的报废,应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权威性鉴定意见。 第九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其职责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按期办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由其带队的省委、省政府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由其带队的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三)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工作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四)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原副部级以上领导离退休后来晋考察的老同志; (五)兄弟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副厅(局)级以上领导以及由其带队的考察团组; (六)需要接待的其他公务活动。 二、接待分工 接待工作原则上按级别对等接待和对口接待。厅(司、局)级及以上人员以及由其带队的团组由厅办公室统一接待,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以及由其带队的团组由对口处室、单位按照对等原则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派员协助。 三、接待程序 (一)厅办公室负责全厅的各项日常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二)凡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局事前要填写《公务接待通知单》,将被接待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到离时间、来晋事项填写清楚,拟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批。 (三)凡大型活动、会议及接待规格较高、时间较长、内容较多、涉及处室较多的公务接待要由厅办公室协商制订接待计划,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四、接待标准 各类接待活动要坚持统一管理、定点接待的原则。 (一)住宿和餐饮标准 1、副省(部)级及以上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住大套或普通套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2、司(局)级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住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不超过30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3、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二)宴请及工作餐标准 1、属于接待范围的来宾在晋活动或工作期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宴请一般安排在机关指定的地点或来宾下榻宾馆餐厅。除宴请外,安排自助餐。 2、宴请省(部)级人员每人每次1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次16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次100元。 3、宴请时可上酒水、饮料、香烟,餐饮要突出地方特色。 4、接待人员除主要领导参加宴请外,其余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不上酒水、香烟,应尽量控制接待人数。 (三)交通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应集中乘车,由办公室按《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尽量减少随行车辆。 (四)观摩参观 1、工作观摩点由相关处室安排,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审定。 2、景点参观:来宾参观一般限于太原市内景点,费用原则上自理。需要参观外地景点时,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审定。 (五)礼品 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确因公务需要赠送礼品,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和厅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礼品以宣传我省纪念品或地方特色产品为主。 五、费用结算 接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安排接待任务。接待结束后,接待人员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及发票,经厅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财务规定报销。每月接待支出情况由办公室报送厅领导阅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