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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处室、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自行向新闻单位发布新闻或接受采访。凡以厅名义发表的文章或稿件,须经厅领导审批。禁止引用未公开的厅领导讲话、会议材料、统计资料等。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保密法》的学习,严格遵守《保密规则》。 第二条 严格文件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的保密。收发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送密件必须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注明收拆组织和人员。机要员在投递密件时,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代收、代送,不准携带密件到公共场所或无关单位、地点办其它事情。 第三条 尚未对外公开的机关内部资料和机密文件(包括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本、记事本),主管处室、局和经办人员必须注意保密,进行登记和管理,不得随意传递。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印发的涉密文件,在酝酿、起草、修改、讨论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传播,不经审查批准,不允许发布。 第五条 打印秘密文件时,必须杜绝无关人员接触,也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材料内容,并使用涉密计算机进行打印,打印后的废稿要及时销毁。 第六条 严格执行秘密文件的传阅范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一律在办公场所进行,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后,要当天归还给机要室。 第七条 借阅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各种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执行定期清理、清退和按时归档、销毁制度。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涉密文件和资料,不得在普通计算机上传输、存储和处理。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和有规定传阅范围的内部资料汇编成册,向系统内外发送。 第十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厅机关内、外网信息交换途径的管理,做好内部办公网与政务外网的物理隔离,防止涉密信息流传到互联网。 第十一条 办公室要定期对本机关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检查、核对,并严格按规定做好秘密载体移交、销毁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销毁秘密载体,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和本制度行为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障我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厅应急值班室担负厅应急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上报协调等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厅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 厅应急值班工作由分管厅领导负总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每月值班安排由办公室安排拟定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 厅应急值班室要保持与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联络畅通,并指导、督促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和节假日值班工作。 第四条 厅应急值班人员由带班厅领导和各处室、局、单位指派的值班员组成,值班员在带班厅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应急值班工作要坚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的原则。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围绕厅中心工作,严谨细致、热情周到、雷厉风行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值班员要保持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或请假时,由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在本处室范围内进行调整后,报带班领导批准。值班员要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舆情及其他重要动态信息。 第七条 值班员要认真甄别来电来访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可疑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时,值班员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判,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