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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我厅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条 我厅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部门。
  
  第十二条 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我厅一般不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我厅“请示”、“报告”或报送“意见”,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十五条 制发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性质、以及我厅工作职责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选择正确的公文种类。
  
  (一)通知
  
  适用于我厅批转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二)报告
  
  适用于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询问。
  
  (三)请示
  
  适用于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求指示、批准。
  
  (四)批复
  
  适用于我厅答复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请示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我厅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决定
  
  适用于我厅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函
  
  适用于我厅与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我厅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通告
  
  适用于我厅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项。
  
  (十一)公告
  
  适用于我厅向社会各界宣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六条 我厅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构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根据公文处理的需要,还应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注等。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在前面。我厅发文机关标识:
  
  正式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信函: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我厅发文字号:
  
  正式文件:晋人社厅发+〔年份〕 +序号
  
  晋人社厅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党组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任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干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职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发+〔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字+〔年份〕 +序号
  
  信函:晋人社厅函+〔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函+〔年份〕 +序号
  
  以上发文字号中,冠以“厅发”、“办发”的用于下行文;冠以“厅字”、“ 办字”的用于上行文或平行文;冠以“党组字”的用于印发厅党组文件;冠以“任字”的用于人事任免;冠以“干字”的用于报请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冠以“职字”的用于职称评聘。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用全称;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序号按不同发文机关代字分别编排。
  
  (三)以处室、局名义发函,统一使用厅信函格式。发文字号为“晋人社+处室代字+函+〔年份〕+序号”。
  
  人事处代字为晋人社人函、政策研究室代字为晋人社政函、法规处代字为晋人社法函、信访接待处代字为晋人社信访函、规划统计处代字为晋人社规统函、就业促进处代字为晋人社就函、人力资源市场处代字为晋人社市函、军官转业安置处代字为晋人社军转函、职业能力建设处代字为晋人社职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专技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事业函、农民工工作处代字为晋人社农工函、劳动关系处代字为晋人社劳函、工资福利处代字为晋人社工资函、养老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养函、失业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失函、医疗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医函、工伤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工伤函、农村社会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农保函、财务资金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财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代字为晋人社基函、调解仲裁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调函、劳动监察局代字为晋人社监察函、省外国专家局代字为晋人社外专函、公务员职位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公职函、公务员考试录用处代字为晋人社公录函、公务员考核奖惩处代字为晋人社公考函、公务员培训教育处代字为晋人社公培函、机关党委代字为晋人社机党函、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代字为晋人社离退函、纪检监察机构代字为晋人社纪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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