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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内部岗位调整或调离我厅,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是我厅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对上级机关和我厅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政务督查制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厅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公文处理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明确用印审批权限,规范用印程序,特制定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印章和党组印章由上级机关刻制下发。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印章和各种专用章,根据机构设置文件和行政审批职能,由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制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名称、字体和材质
  
  (一)印章所刊名称以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为准。
  
  (二)专用章所刊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职能为准。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四)印章的材质,由制发单位决定。
  
  四、印章的启用
  
  新刻制的各处室、局、单位印章和专用章,须由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
  
  五、印章的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印章、党组印章和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机要室专人负责管理。
  
  (二)各处室、局印章和专用章由处室、局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未经领导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四)因机构撤销、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其印章应随之停止使用并及时移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对移交的印章办理注销手续并送机要局封存。
  
  六、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的原则
  
  1、从严把关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类印章的使用均应严格把关,保障每次用印的必要性与正确性的统一。用印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
  
  2、使用与审批分离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各类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二)印章使用的程序
  
  1、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党组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和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方能到机要室登记用印。
  
  2、厅干部职工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等,需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政印章的,须填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申请单》,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厅领导批准,方可到机要室登记用印。
  
  3、各处室、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按程序报批,使用厅行政公章。
  
  4、各处室、局要按统一格式对用印事项编号留存根,每月定期交机要室存档备查。
  
  (三)用印要求
  
  1、由机要室负责保管的印章,用印应在机要室进行;其它各类印章,用印均应在印章保管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以外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厅领导批准或本处室、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到现场用印。
  
  2、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
  
  3、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
  
  七、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印章,须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准;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印章,须经厅党组书记批准。
  
  (二)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章,按照管理权限,须经厅长、分管厅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使用各处室、局的印章,须经分管厅领导或处室、局负责人批准;使用机关党委的印章,须经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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