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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公务员局行文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可另行规定。
  
  (四)我厅制发的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我厅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原则上按照《国务院主题词表》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要求标注。
  
  (九)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我厅公文的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以厅名义发文,加盖厅印章;以厅党组名义发文,加盖厅党组印章;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加盖办公室印章;以处室名义发函加盖处室印章。由我厅主办并与其他部门联合上报的公文,只加盖我厅印章;由我厅主办并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应加盖各部门印章。
  
  (十二)我厅公文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三)我厅制发的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特急”或“紧急”。其中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十四)公文如有其他说明的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五)我厅公文制发的纸张、印刷要求和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 以厅名义或者办公室名义行文,由相关处室、局单位负责公文草拟。涉及其他处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由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公文草拟处室、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送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请厅长或者提交厅务会议协调、决定。
  
  第十八条 公文草拟完毕后,应填写《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稿纸》,经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专人按规定呈送厅长、副厅长签发。
  
  (一)以厅党组名义行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其他部门会签我厅制发的上行文,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阅后,分管副厅长签发。
  
  (三)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请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
  
  (四)以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厅领导审核。
  
  (五)以厅办公室名义行文,报相关厅领导审批后下发;具体事务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六)以处室名义发函,由处室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在公文正式印制之前,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对文稿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按程序逐级复审。
  
  第六章 公文印发
  
  第二十条 凡以厅名义、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在机关文印室或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装订。以处室、局名义印发的信函,经处室、局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在机关文印室印制,公文电子版本,应当在机要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 公文印制完毕后,办公室首先按照预先核定的数量,将公文交由草拟处室、局、单位向主送、抄送、抄报单位分发和留存使用。应呈送厅领导、发给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呈送和分发;同时预留一室数量的公文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厅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布我厅公文,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厅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我厅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编印我厅公文内部资料、书籍等,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统筹作出安排,各处室、局、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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