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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要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中心组学习档案,由机关党委按年度建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成员名单;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考勤记录;学习记录;学习成果;对中心组成员个人自学情况的检查评定结果;对中心组学习的督查检查和考核情况等。中心组成员在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年终考核时,要把个人理论学习的情况和成效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述学、评学、考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厅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促进思想政治建设,促进干部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增强学习效果,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研究新形势,理清新思路,实施新举措,谋求新发展,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按照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党支部(党委)为单位具体组织,要制定出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研读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安排,处级干部要分期分批地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接受培训,一般干部要认真参加厅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辅导、研讨、座谈等形式的学习活动。
  
  四、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一般确定为每周二、五下午,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学以致用”,对于重点内容和重点研讨题目,必要时写出心得体会和论文
  
  五、实行集中学习考勤制度,要求干部的参学率达90%以上。如在集中学习时间内不能参加,一般干部要向党支部(党委)书记请假,处级干部要向机关党委请假。
  
  六、完善基础工作,做到“三簿”齐全。即:有签到簿,集中学习实行签到;有记录簿,由专人作学习记录;有笔记簿,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七、学习要建立考核制度。把干部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和依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 23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文办理
  
  第一条 凡发送我厅的公文(包括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等),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签收、登记,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从网络传输,紧急公文或带有密级的公文,填写《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卡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批示,交有关处室、局、单位办理。
  
  第二条 公文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局、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处室、局、单位。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在呈请厅领导批办时,视情况可复印承办处室、局、单位。
  
  第三条 承办处室、局、单位应按厅领导批示意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办理公文。对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应确定专人负责,在限期内办理;涉及其他处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联系、协调,共同办理。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注明办理情况、办结日期和承办人姓名,把公文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并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条 对送厅领导批办,交处室、局、单位承办的公文,办公室专人负责催办,以防延误和漏办。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厅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六条 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向各市印发重要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行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在送厅办公室审核前,须经法规处按程序审核备案。
  
  第七条 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向各市印发一般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答复问题和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八条 我厅内设职能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局、单位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应部门、单位联系工作或对本系统业务进行具体技术指导,可以信函的方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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