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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活动,在总结多年来我区调解仲裁工作实践,并借鉴其他省区调解仲裁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了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作为今后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活动使用的统一规范的文书样式。文书样式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文书样式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调解仲裁”栏目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 目录 申请仲裁须知 仲裁申请书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立案组庭审批表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答 辩 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授 权 委 托 书 举 证 通 知 书 证 据 清 单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回 避 申 请 书 委托鉴定/勘验函 调 查 笔 录 庭前调解建议书 庭前调解笔录 庭审笔录 仲裁庭评议笔录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撤回仲裁申请书 仲 裁 调 解 书 仲 裁 裁 决 书 仲 裁 决 定 书 仲裁结案审批表 送 达 回 证 公 告 先予执行申请书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仲裁建议书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须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