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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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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有反申请并合并审理的,注明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

  (3)案由及处理过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有反申请的,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对本申请及反申请进行了合并审理,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包括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本委认为、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告知。

  (1)申请人诉称部分,简要摘录仲裁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部分要点,明确写明申请人仲裁请求。如有追加或变更,可能导致时效争议的,最好注明时间。

  (2)被申请人辩称部分,简要摘录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意见的要点。

  (3)本委查明部分。本委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据以论证及裁决的基础。所有裁决结果所依据的论据在查明部分均应有所体现。

  (4)本委认为部分。对争议的事实及对证据的采信进行认定,区分责任,论述支持或驳回申请人请求或被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5)裁决的依据,裁决的结果、金额,起诉权的告知部分。援引裁决的依据时以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为顺序,援引规范性文件及法院的司法解释时通常用“参照”。

  (6)裁决结果必须写明具体的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并有可执行性,裁决金额应准确。

  (7)起诉权告知,要区分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于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用人单位的撤销权可在送达回证、仲裁须知或其他告知性文件中告知,不宜在裁决书中写明。

  3.尾部。包括仲裁员署名、日期、印章、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等。

  (1)结案日期应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在结案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结案的日期。起诉期起算以送达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与送达日期不一致的,应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

  (2)裁决书正本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盖章应当端正、清晰,盖在日期上(日期使用大写)。

  (3)发给当事人为仲裁裁决书的副本,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盖在尾页左下方空白处。

  (4)书记员署名在日期下方。

  (三)几种特殊裁决书的写法

  1.先行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号之一”等格式区分。

  (2)仲裁请求--列明申请人完整的仲裁请求。

  (3)查明、认为、裁决部分只论述涉及事实已经清楚部分的请求事项。

  (4)援引依据中注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项、第×项作先行裁决如下”,裁决项中注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行裁决。

  (5)对先行裁决的仲裁请求仍作起诉权的告知。另行裁决时不涉及已裁决的部分。

  2.先予执行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劳人仲先执字[年份]××号”等格式区分

  (2)处理过程中写明“申请人于×年×月×日以生活严重困难为由向本委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资及医疗费××元。”

  (3)可不列申请、答辩情况,直接进入查明事实,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先予执行请求事项,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基本事实依据,注明申请人存在符合先予执行裁决的条件及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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