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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有反申请并合并审理的,注明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 (3)案由及处理过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有反申请的,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对本申请及反申请进行了合并审理,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包括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本委认为、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告知。 (1)申请人诉称部分,简要摘录仲裁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部分要点,明确写明申请人仲裁请求。如有追加或变更,可能导致时效争议的,最好注明时间。 (2)被申请人辩称部分,简要摘录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意见的要点。 (3)本委查明部分。本委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据以论证及裁决的基础。所有裁决结果所依据的论据在查明部分均应有所体现。 (4)本委认为部分。对争议的事实及对证据的采信进行认定,区分责任,论述支持或驳回申请人请求或被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5)裁决的依据,裁决的结果、金额,起诉权的告知部分。援引裁决的依据时以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为顺序,援引规范性文件及法院的司法解释时通常用“参照”。 (6)裁决结果必须写明具体的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并有可执行性,裁决金额应准确。 (7)起诉权告知,要区分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于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用人单位的撤销权可在送达回证、仲裁须知或其他告知性文件中告知,不宜在裁决书中写明。 3.尾部。包括仲裁员署名、日期、印章、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等。 (1)结案日期应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在结案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结案的日期。起诉期起算以送达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与送达日期不一致的,应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 (2)裁决书正本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盖章应当端正、清晰,盖在日期上(日期使用大写)。 (3)发给当事人为仲裁裁决书的副本,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盖在尾页左下方空白处。 (4)书记员署名在日期下方。 (三)几种特殊裁决书的写法 1.先行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号之一”等格式区分。 (2)仲裁请求--列明申请人完整的仲裁请求。 (3)查明、认为、裁决部分只论述涉及事实已经清楚部分的请求事项。 (4)援引依据中注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项、第×项作先行裁决如下”,裁决项中注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行裁决。 (5)对先行裁决的仲裁请求仍作起诉权的告知。另行裁决时不涉及已裁决的部分。 2.先予执行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劳人仲先执字[年份]××号”等格式区分 (2)处理过程中写明“申请人于×年×月×日以生活严重困难为由向本委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资及医疗费××元。” (3)可不列申请、答辩情况,直接进入查明事实,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先予执行请求事项,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基本事实依据,注明申请人存在符合先予执行裁决的条件及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