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接上页]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

  2.调解书需列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调解书中可简要列明查明的事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辩称”及“本委查明”的部分可省略,在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及金额后,直接列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须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写明协议履行时间、履行的方式、支付的金额。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完全获得实现,应注明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5.调解书由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字〔20  〕号

  


  申 请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 三 人: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九

  
仲裁裁决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依法做出裁决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项目。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裁决书格式

  裁决书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性质、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处理过程概述。

  (1)案件编号应包括仲裁机构简称、仲裁文书性质(终或非终)、年份、案号,如粤劳人仲终字〔2009〕1000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