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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 2.调解书需列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调解书中可简要列明查明的事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辩称”及“本委查明”的部分可省略,在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及金额后,直接列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须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写明协议履行时间、履行的方式、支付的金额。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完全获得实现,应注明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5.调解书由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字〔20 〕号 申 请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 三 人: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九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依法做出裁决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项目。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裁决书格式 裁决书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性质、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处理过程概述。 (1)案件编号应包括仲裁机构简称、仲裁文书性质(终或非终)、年份、案号,如粤劳人仲终字〔2009〕1000号。 |